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三)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申请援助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因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灾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
※下列人员凭相应证件、证明,在经济审查中将会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8.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9.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的;
10.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11.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1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非指定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和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